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内法规制定工作,提高党内法规质量,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,推进依规治党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,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 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,坚持党要管党、全面从严治党,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、全党的核心地位,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。
第三条 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,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党委制定的体现党的统一意志、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、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的专门规章制度。
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,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。
第四条 制定党内法规,主要就以下事项作出规定:
(一)党的各级各类组织的产生、组成、职权职责;
(二)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的体制机制、标准要求、方式方法;
(三)党组织工作、活动和党员行为的监督、考核、奖惩、保障;
(四)党的干部的选拔、教育、管理、监督。
凡是涉及创设党组织职权职责、党员义务权利、党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,只能由党内法规作出规定。
第五条 党内法规的名称为党章、准则、条例、规定、办法、规则、细则。
党章对党的性质和宗旨、路线和纲领、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、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、党员义务权利以及党的纪律等作出根本规定。
准则对全党政治生活、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等作出基本规定。
条例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规定。
规定、办法、规则、细则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的要求和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。
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,可以使用规定、办法、规则、细则的名称。
第六条 党内法规一般使用条款形式表述,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为编、章、节、条、款、项、目。
第七条 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:
(一)坚持正确政治方向,增强“四个意识”、坚定“四个自信”、做到“两个维护”;
(二)坚持从党的事业发展需要和全面从严治党实际出发;
(三)坚持以党章为根本,贯彻党的基本理论、基本路线、基本方略;
(四)坚持民主集中制,充分发扬党内民主,维护党的集中统一;
(五)坚持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,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;
(六)坚持便利管用,防止繁琐重复。
第八条 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由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,日常工作由中央书记处负责。
中央办公厅承担党内法规制定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。